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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开展“治病救人”工作的思辨

时间:2024-06-10 03:16:40
对如何开展“治病救人”工作的思辨[本文共3191字]

对如何开展“治病救人”工作的思辨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把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激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落实“治病救人”工作作出研究和探讨。

一、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加强纪律建设,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创新和丰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不放过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又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既注重当下,也着眼长远,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它的提出,体现了纪律既有执纪严肃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其在实践中层层防治,有效切断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的通道,改变了过去干部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情况。在此之前,干部一旦被查处,大多是因为严重违纪违法,直接失去了继续为党工作的可能性,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不少干部因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受到第一、二种形态处置。2017年至今,XX市纪委监委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处理X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比X%,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真正成为极少数。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决定了当前和今后党纪处分、组织调整将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二、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执纪审查全过程

全面从严治党,惩与治要结合起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做好对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必然要求。

抓早抓小,筑牢思想防线。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要求,我委高举纪律戒尺,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方式,坚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看见有问题就指出,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未病,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为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2017年以来,我委运用常规式约谈、工作式约谈等方式主动开展约谈,及时高效传导压力,其中约谈下级党组织“一把手”X人次。今年5月,根据协同推进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安排,我委对全市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在谈话期间,我委精准研判、明确问题,重点从思想认识入手,循序渐进、步步深人,传导压力,让被谈话对象充分认识和理解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制定初衷,增强了被谈话对象早报告问题、早解决问题的决心和自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政策感化,消除思想障碍。纪律审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纪律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用纪律去衡量被审查党员干部的行为,要靠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党员干部,促使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我委在办理X某某案中,面对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对抗调查、拒绝进食、选择性交代问题的情况,办案人员在旗帜鲜明讲好党纪国法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切身相关的政策法规讲深讲透讲到其心坎上,让其认识到组织对其采取保护性留置措施的初衷,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最终选择相信组织,主动进食并交代犯罪事实。

关怀挽救,占领思想高地。积极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变处分处理终点站为中点站,推动党员干部真正从思想上实起来、严起来。在做好警示教育、强化跟踪回访同时,着重就受处分处理党员干部的整改表现进行综合研判。对于一些一时糊涂犯错,或者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反思、积极整改的党员干部及时地拉一把,让严管和厚爱实现有机统一。

三、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

治病救人是一篇大文章,如果把执纪审查作为切掉病灶的前半篇,那么,对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教育管理,就如同巩固性的后续治疗,是决定受处分处理干部能否真正康复的“后半篇”。

实践中,对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教育管理,却在许多单位成为管党治党的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不愿管。在一些党组织负责人眼里,受处分处理干部已经是没有政治前途的人,不值得花工夫去关注、培养在一些地方,党员干部一旦受处分处理,就意味着走出组织考察视野,连上不上班都没人知道。二是不敢管。一些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受处分处理干部新的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对他们存在安抚心理,开展教育管理时理不直气不壮。三是不会管。一些党组织教育管理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方法不多,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现象。

此外,还有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查处、惩治的前半篇上,于是对受处分处理干部能否在心理上真正接受处分处理决定、所在党组织是否履行了日常管理职责等没有及时跟进,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导致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教育管理在事实上成了监督盲区。而从近几年本市案件查处情况来看,有的受处分处理干部对处分处理决定口服心不服,如若不对其进行跟进并加以教育管理,可能会使其一蹶不振、自暴自弃,甚至是继续犯错。

纪委监委是执纪执法机关,更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在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教育管理中不应缺位。针对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教育管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一是建立对受处分处理干部的跟踪回访制度。针对每个回访对象制定不同方案,坚持谁处理、谁负责,通过与回访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谈话,检查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了解受处分处理干部知错改错、工作表现和思想动态等情况。此外,回访情况要向受处分处理干部所在党组织反馈,作为干部考察使用的重要依据;二是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教育帮带责任人,做好受处分干部的教育转化、跟踪联系、心理疏导等工作。教育帮带责任人每半年要和教育帮带对象至少开展一次交心谈心,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并定期向党组织报告教育帮带情况。发现教育帮带对象思想消极、履职不力或者有新的违规违纪苗头问题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

2017年以来,X纪委监委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的为X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积极开展受处分人员教育回访,使X名“跌到”干部卸下思想包袱,重拾工作干劲。实践证明,对受处分处理干部的教育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自然延伸,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四、如何防止受处分干部带病提拔

积极落实受处分影响期满党员干部的评优晋升、调整任用等政策,可以使犯错误干部既认识到纪法的刚性约束,又感受到组织的关爱温暖,让监督执纪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什么样的党员干部能重新使用?怎样保证“病”好了,重新使用要有什么程序?

对于犯错误干部的重新使用,应在明确犯了什么情形、类别错误的干部具有重新使用可能性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的分类管理。对那些经教育仍不反省和改正错误,或者在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而对于那些确实改过自新,能力上确有所长,或者在工作中表现积极、实绩突出,可以给予其相应的平台,使他们继续为党工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此外,干部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受处分处理后的工作成绩、周围干部群众的评价等,也要作为受处分处理干部能否被使用的主要参考依据。

同时也要注意,这些干部毕竟犯错误在先,对于他们的政治前途,社会敏感度和影响度都非常高,因此重新使用时应坚持从严、谨慎规范的原则,在选任情形、条件、程序上应严于一般干部要求。据向市委组织部调查了解,对受处分处理干部影响期满后首次重新使用,主要履行以下程序:一是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受处分处理干部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用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二是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三是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四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五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受处分处理干部重新任用情况。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社会舆论、用人责任,更重要的是不搞纪律松绑,不能把关爱帮扶当保护伞,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防止混淆问题性质,严格依规依纪履行程序。

使用或重用受过处分的干部,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关系到党的前途事业,必须慎之又慎,既要为改过自新者搭台,又要避免带病提拔,双向发力才能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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