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中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子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依据《XXX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当场纠正。
1. 入场信号发出后仍不能保持安静者;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3.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考试过程中聊天、扰乱考试秩序者;
3.因第一条1-4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
4.传递、接收纸条,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
5.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
6.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
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3.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
4.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5.考试时利用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搜索、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
6.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
1.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双方;
2.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
3.组织作弊者;
4.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 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劝退。
第六条 已受处分或待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劝退。
第七条 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在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
第八条 在校期间,凡第一次有过记过及 以上处分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者,第二次又有考试违纪处分者,给予劝退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子相应处分。
第十条 凡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记过处分及以上的签订家长告知书,并回家反省至少一周。
第十一条 凡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记过处分及以上者全部记入学籍档案之中,并与毕业证等挂钩。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一条 由主管政教副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政教主任、教务主任组成学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违纪考生的处理。
第二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可当场收回其试卷做零分标记,并将考生姓名、考号、违纪作弊情形简要说明形成文字性材料。
第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当日将以上文字性材料交政教处负责人。
第四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参照上交材料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研究处理,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
第五条 政教处在校内相应公告栏内公告。
第六条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收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至毕业前(考察期不少于一学期)一直表现优秀,不再出现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XXX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撤销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冶河镇中学政教处。
第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