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各下属公司切身利益,联营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遵守“诚信、信任、合作、共赢”原则,加强彼此之间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特制定本规章纪律,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1、联营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应诚信合作,严守纪律,服从联营总公司统一安排,不违规违纪;
2、联营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应精诚团结,互相支持,共担风险;
3、内部矛盾,内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坚决服从联营总公司调解;
4、联营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应严格按联营总公司下达的宏观计划决策,控制相应的产能、销量。
5、出现违规处罚的,被处罚公司需在扣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约定金额补齐。
第二章违规、违纪界定与处罚
【一】联营总公司下属各公司及工作人员或联营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不同给予处罚;
1、未按联营总公司统一销售的规定,合同未向联营总公司备案的、私自暗销,私自涨降价。违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
2、未按联营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将应上交联营总公司共管账户的货款未上交,私自使用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
3、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利用外地单倒买到厦漳泉地区销售,牟取非法利润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
4、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在未开发货单的情况下,擅自发货出厂或者贿赂门卫工作人员放货出厂,私自销售,违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
5、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下属公司与联营总公司开票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虚开发货单违者处罚人民币10万元/次,参与者开除。
【二】联营总公司下属公司及工作人员或联营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不同给予下列处罚;
1、未按联营总公司明文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违者处罚人民币5000元/次;
2、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联营总公司销售人员从买方处索要回扣,违者处罚人民币2万元/次,罚款由所属公司负责收缴,回扣及时上缴联营总公司;
3、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联营总公司销售人员在划分的工作区域内,跟单服务不及时,发现项目不及时,经抽查一次不合格者通报批评,多次不合格的,建议所属公司给予开除处罚;
4、未按联营总公司计划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联营总公司开票人员因工作疏忽,开出错票,违者处罚人民币50元/次,并追究原因。
第三章、附则
在召开联营总公司大会时,联营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需按时参加,积极进行参政议政,若因自己原因缺席者,对于会议决议不得抵制,必须执行。开会迟到的罚款200元/次,无故缺席的罚款1000元/次。
本联营总公司规章纪律条例,对下属各公司和联营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条例未解释处罚之情形,联营总公司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同样可作为处罚依据。
本纪律规章制度从本日起试行,在正式制度出台前,按本试行规范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