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共人发起,于年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二);
(三);
(四);
上述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依法》规定,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杨金锋发起,于2014年 1 月 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500000元。本合作社住所: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李营行政村白营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1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 ……此处隐藏16263个字……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长、执行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
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
以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
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
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
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
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
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
章程第四条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
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
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
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
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五)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全体社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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