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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精选多篇)

时间:2024-05-14 14:01:41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精选多篇)[本文共9287字]

第一篇:信托资金借款合同6.24

借款合同

贷 款 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 款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 保 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万元。

第三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息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管理费:

1、按借款总额‰收取。

2、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以该项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发放第一笔资金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有关部门同意____偿还贷款的文件:

2、抵押物:

3、乙方请____ 作为借款保证方,经甲方审查,证实丙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丙方有权检查和督

促乙方履行合同。当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丙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甲方可以从丙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 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乙方帐户。如甲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1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如乙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甲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乙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就甲方提出申请,有丙方的,还应由丙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乙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就甲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乙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

更或解除后,乙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保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2014年月日

第二篇: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至,共计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 ……此处隐藏4687个字……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4(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 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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