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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4-06-19 09:43:39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共5777字]

天津市广播电视大学                      

题目: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分校(学院):XX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17春

学号:XX

姓名:XX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施行近二十年来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方面出行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对公安机关依法行驶职权提出了新的要求,他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办理治安案件及处理相关治安问题上有法可依,对防止和纠正不当违法的行政行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与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部遵循法理、适应国情,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有操作性、有创新性的行政基本法律,当然作为一部法律,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    问题     对策

一、产生的背景及其概念:

(一)、产生的背景:

    在1986年来,新出现的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越来越多,特别是1997年新刑法修改后,刑法增设了大量新罪名,对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又属于治安管理范畴,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因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处罚无据,给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多困难。同时随着我国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已经单独制定法律,这些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大大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本质和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管理的范围和颁布的时间

对扰乱公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其施行。

(四)、不断的修改完善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缓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处罚种类设定不严紧。

    《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所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只能实施上述几种行政处罚措施,然而在第一百一条中出现的“被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和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仍执行”。我认为没收保证金的行政行为就是一种新的行政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保证金数额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保证金的数额。

(二)、以收缴的方式处理一些违禁品或一些作案用具、工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规定处理。”但我认为应当予以没收。因为没收和收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后者不是行政处罚,其含义是缴获、接收,起着一定的证明作用,其实两者都是将查获或缴获的东西都不再返还给违法嫌疑人。例如,在2018年8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绳某某非法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到某地,后被查获,对于查获的刀具,公安机关根据有关的规定,对其所携带的管制刀具予以没收,开具没收收据。

(三)、没有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一百多种违法行为,许多违法行为存在着涉及违法所得的问题。如,以盈利为目的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出售淫秽物品、买卖罂粟、容留他人卖淫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都将获取一定的所得。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获取所得作出相应的规定。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公安机关在办理存在违法所得的治安案件中,对违法所得应当如何处理将面临一个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因此,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应当予以明确。

(四)、“黄、赌、毒”处罚力度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黄、赌、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要大,且一直都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黄、赌、毒”扩大了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罚款数额却没有提高,保留了原条例中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数额额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世界各地都以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放在首位,中国也不例外。由此看来,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色情和赌博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忽视了这个问题,对“毒”的处罚力度明显小于“黄、赌、毒”的处罚力度。2015年5月21日,蓟州区东赵各庄镇上窝头村王学征吸毒,王学征吸毒后出现了幻觉,身称有人要毒害他,还控制他的手机,精神非常亢奋,情绪激动,用折叠刀将自己腹部和左大腿扎伤,血流不止,后来在民警和医生的及时抢救下才脱离生命危险。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第一、这部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存在着盲区,尤其是在流动人口和农民工中宣传还不到位。我国农村人口接近9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0%,关注农村、关心农民工、支持农业发现,让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农业增长,是关系到国泰民安、国家富强的治安战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普法到个人,是全民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工作和基本要求,根本目的是为农村基础民主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自学能力差,文化水平低,农民工的法律素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一致,导致农民工懂法、用法、学法的人员叫少,都是制约着法律普及的因素。

第二、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法律知识学习不足,存在着随意执法的问题。公安民警作为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体,必须要懂法、学法,灵活掌握法律,要依法依规执行法律,在执法的过程中会有个别民警法律意识不够,思想政治纪律不牢,存在着刑讯逼供,暴力执法,执法程序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办案程序,超越职权范围,在基础派出所我们经常能看到一名民警带着辅警出警,执法人数和执法主体身份不相符的现象,这就极易会出现冤家错案的发生,违反了制定法律的本质目的。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受理调查,对于人民群众的求助不能及时的予以帮助,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第三、各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与派出所、治保会、综治办等协调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间纠纷集中在公安机关,增大了基础派出所的的工作量。近年来,基层一线民警牺牲最主要的原因已经不再是暴力伤害了,而是猝死和抑郁症,且牺牲年龄呈越来越年轻的趋势。基层一线,已经成为警察心中忘而生畏的“地狱”,熬夜家常便饭身体最差、直接和群众打交道风险高、干活最多挨骂最多,据统计,2018年8月23日至9月2日,短短十天,基层派出所已经有五民警察累死在工作岗位上【1】。日常的琐事和杂事充斥着我们基层民警,导致我们民警应接不暇,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也没有处理好的局面,许多群众思想中有一个错误的认识“有困难,找警察”是一条万能的法宝,认为警察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国家有许多部门,每个部门都应该各司其职,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各个执法部门配合不到位,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公安民警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法律的贯彻执行出现障碍和阻力。

第四、处罚年龄存在不适合社会发展。近年来,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也就是说,一旦相关条款获通过,行政拘留将可对14至16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执行处罚了2016年8月,广东清远英德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组织操纵未成年人攀爬入室盗窃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6名,团伙中有未成年人20多名,最小的年仅14岁。这些未成年人直接参与作案,有专人操纵、培训,教他们如何行窃,成年人则坐镇幕后。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那些已经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涉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但等到真的达到了,已然大错酿成。从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

三、预防的相关对策:

(一)、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

我们应该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执法者作为执法的主体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好表率,带头学习、带头执行、带头宣传,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长期以来,老百姓整体的法律素养意识并不强,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辅导培训和座谈会讨论相结合,阶段学和经常学相结合,使每位执法执法者学懂弄懂,自觉遵照执行,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把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普法结合起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公安工作,要必须贴近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

(二)、我们应该强化教育,进一步抓好素质教育建警。

要把队伍建设纳入公安工作议事议程。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五条禁令》,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勤政意识、道德意识和依法执法意识,从思想上彻底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觉悟,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要开展经常性的大练兵比武活动,一警多能,努力提高公安干警的法治水平和办案能力。要把那些热爱公安事业的优秀专业人才充实到公安一线,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为创建平安县市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从严治警八项铁规铁纪,一是,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是,严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三是,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四是,严禁以警敛财、私设“小金库”;五是,严禁工作懈怠、推诿扯皮;六是,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七是,严禁诬告陷害他人;八是,严禁隐瞒违纪问题线索。天津市公安局的这八项铁纪值得推广和学习,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十六字方针【2】。

(三)应强化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把行政执法机制建设作为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基本保证。要不断完善办案人员案件评查机制,使任务明确化、监督经常化、责任具体化、行为规范化,要通过完善和创新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法》的行为处理要稳、准、严,杜绝以罚代拘,该罚不罚,该拘不拘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防止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为创建平安市县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我们应该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旨。在广大公安干警中牢固树立起大局意识,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克服单纯执法,片面执法的弊端,灵活运用这部法律,使公安机关执法围绕服务大局,在思想上始终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在执法上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的政府要协调公安、司法、综治和基层调解组织密切配合,部门联动,明确职责,使民间纠纷得到分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减轻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增长作出积极的贡献。2018年9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包括人民警察法(修改)在内的116件各类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分三类,一类项目69件,即条件成熟、任期内拟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二类项目47件,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三类项目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修改)等系列为一类项目;人民警察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看守所法等列为第二类项目。从1988年起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编制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五年任期内立法工作。立法规划还明确了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3】。

(五)、尽快完善关于年龄限制的规定。一些人认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降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治安“难题”,并对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校园欺凌行为起惩戒作用。一些人则表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应慎重,该处罚方式对青少年违法行为“治标不治本”。此次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不能不加强管控。但管控的真正合理有效的办法不是行政拘留处罚,而是加强监护。结合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即增设“监护督导制度”,其规定可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或不予处罚后,也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应当书面说明该未成年人违法的具体原因、监护不当之处、进一步违法犯罪的风险及责任、如何加强监护的具体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监护人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四、结语: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较之原《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国家管理社会治安的目的与需要出发,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和领域,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规范了执法程序,规范了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行为,注重和尊重保障人权,体现了出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民意的立法理念。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起到了巨大了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制度设置以及实施当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不断修正,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人民公安报。

【2】------天津公安报

【3】-----转载于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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