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证工作公证的基本原则
公证的基本原则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2、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
3、保密原则: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4、直接原则:公证员要通过接待当事人、审查证据等形式,亲自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作出是否公证的决定。
5、便民原则: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证工作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6、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
归纳起来,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
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公证的一般程序
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此外,还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1、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
料”。(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2、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3、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万元以下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万元以下收费1%;5万元收费0.8%;10万元收费0.6%;50万元收费0.5%。
三、证明民事协议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此处隐藏2458个字……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收费55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三)证明清点遗产 每件收费22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 每件收费55元
2、物品 每件收费22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 每件收费22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 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收费77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收费77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收费77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收费770元
八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 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 每件收费132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 每件收费44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 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30元;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85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6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费2200元
(三)证明股票发行 每种股票收费55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 每件收费100元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 每件收费22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 每件收费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 每件收费110元
九 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 每件收费55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55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1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 每件收费22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每小时收费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 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每件收费20元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每年收费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外收费。
(三)查阅公证档案 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 每千字符收费50元(每份译文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 每千字符收费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 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 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0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十二 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当事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 每份20元
第五篇: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知识
在公证处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如下: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在港澳台的,提供身份证、回乡证...
以下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内容来源好 范文网:WWW.)证所需材料
在公证处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如下: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在港澳台的,提供身份证、回乡证;
2、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证明中应记载申请人的离境日期;
3、有犯罪的提供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4、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未受刑事制裁证明参考样式兹证明
我辖区的xxx,男/女,现住xx区xx路xx号,至今日(或x年x月x日离境之日)止,在国内居住期间未受过刑事制裁。
xxx单位(盖章)出证人:xxx(签名)x年x月x日
由于办理公证所需的材料和注意的事项较多,如需要办理有(无)受过刑事制裁公证,请携带手中资料亲自到公证处详细咨询。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办理程序
那么对于那些真的需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证的,该怎么进行办理呢?根据今年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在具体的办理程序上,如需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证的,市民应首先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公证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反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公证机构再依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对申请人的有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公证。
有无违反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关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