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期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场地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基本情况
甲方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坐落于 ,场地(含林地)共约5亩,其中房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
第二条 场地用途
该场地用途为经营液化石油气。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场地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五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收购场地权。
第四条 租金
该场地租金为(人民币)每年肆万伍仟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半年结算,由乙方于每年的10月1日和次年的3月31日分别支付租金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账户为十里乡资产管理中心账户)。
第六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场地及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和自建的房屋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场地内甲方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场地内房屋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和拆除场地内房屋及设施,如需改变场地内的房屋,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拆除甲方的房屋应给予赔偿。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场地租赁期间,甲方应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乙方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按表计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场地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场地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场地及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场地及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场地内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场地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
5、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场地房屋的。
7、经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舍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因政府建设拆迁、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政府建设征迁时乙方必须按时无条件进行搬迁,其经济损失(包括自建的部分)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月,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甲方保障在乙方经营所需的安全间距内,不得建设其它建筑物及经营行为,否则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场地及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空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