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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再现“大头娃娃”之我看

时间:2024-05-11 14:01:40
湖南郴州再现“大头娃娃”之我看[本文共1656字]

湖南郴州再现“大头娃娃”之我看

事件简介:

据湖南经视报道,近日湖南郴州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经媒体调查发现,这些患儿被医院确诊为“佝偻病”,且都食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特医奶粉”。实际上,这款“奶粉”是一种固体饮料,并不具有特医奶粉资质。当有家长对产品包装上的“固体饮料”提出质疑时,导购声称“倍氨敏”是店里最好的奶粉,也是最畅销的,许多过敏宝宝都在吃。对此,家长们要求组织专家对小孩身体健康进行全面科学检查,对检查的项目、指标、作用等告知家长,提供相关人员依程序签字认可的评估结论;对已明确身体健康受损的小孩,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需作出全额承担后续治疗、康复、复检费用的承诺;对康复不了的小孩,其以后的生活最低保障相关部门要有承诺。目前该事件通过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永兴县已成立由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对爱婴坊母婴店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婴幼儿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关系到儿童的发育成长和国家的未来,国家对生产婴幼儿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管理从以前的备案制改为实行严格的注册制。注册制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的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这种方式表明国家是参考最严监管——药品注册的方式加强对特殊食品领域的监管。同时,注册后的生产环节同样严格,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5月13日,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对该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已对涉事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暂未公开):企业将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已安排患儿进行体检,涉事医生停职一年。根据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案中,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如果一罐奶粉300元计算,则增加赔偿的金额为900元,显然赔偿金额太少,根本不足以弥补对涉案儿童造成的人身伤害。

结合本案中涉案儿童已经出现了严重健康损害,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规定,经营者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的损失,甚至应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设置停业吊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最高可处以200万罚款并吊销执照。如果本案中最终认定经营者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则可能面临最高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或者200万的罚款,同时面临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风险。如果本案中涉案产品质量有问题,则可能会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本案中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则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吗?仍然是有可能的,因为经营者涉嫌有以“不具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的功能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医粉”以假充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这里对“以假充真”的解释并未一味的强调产品的质量合格问题,而是侧重于性能是否存在冒充的行为,如果产品的性能存在冒充的行为,则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更大,本案中既是这样,虽然奶粉是检验合格的,但是不应当做特医粉长期饮用,才造成目前的悲剧。因此,此次湖南郴州的“大头娃娃”事件暴露出经营者在逐利中采取明知的手段以虚假宣传的方式严重误导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依法严格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防止这样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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