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强调要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通过认真学习阅读相关理论文章,我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在思想上对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这一要求高度认同。针对一些人民政协应该入法的声音,从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角度,我产生了一些学习思考。
新修改宪法对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予以庄严宣示,这种地位就是宪法明示的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然而有些学者、法律界人士,还有一些政协委员,有的从理论上阐述,有的从实践中反映,总觉得政协不够“硬”、监督不够实、工作不够规范,希望制订出台诸如《人民政协组织法》等法律,实现工作法制化,进而实现“说话必须听”“听了必须办”。
从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加强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角度,这些呼声值得尊重。但若是认真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认真思考现代国家立法的宪政原理与法理逻辑,就会发现政协法制化主张并不可取。
一、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不宜制定政协法。
二、政协监督权不属于法定监督权
三、政协委员的权利不是特别需要立法来保护
四、政协发挥实效不是依靠法律